同江市水务局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4 08:55

来源:水务局

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

(同水[2023]01号)

相对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81428650C

法定代表人:蒋玉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三江商贸城E区12号楼6号门市

查明:你单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通江街东,新春街西,三中南,育满巷北建设的翰林苑小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8,106.877平方米,欠费面积108,106.877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本局认为,你单位需交纳水资源费用162,160.3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壹佰陆拾元叁角贰分)。

本局决定:

限你单位接到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162,160.3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壹佰陆拾元叁角贰分),收款单位:同江市水务局,户名:同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屋开发综合设施费 账号:0834 **** **** 1026 1,开户行:农行同江支行。如果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全额交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162,160.3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壹佰陆拾元叁角贰分)。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如果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江市人民政府或佳木斯市水务局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高金伟

联系电话:0454-2933863

                              同江市水务局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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