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7 15:31
来源:水务局
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
(同水公[2023]02号)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汤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查明:你单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兴国街东侧、三江路南建设的江都花园小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29,873.9平方米,已缴面积9,600平方米,欠费面积20,273.9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本局认为,你单位需交纳水资源费用30,410.85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捌角伍分)。
本局决定:
限你单位接到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30,410.85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捌角伍分),收款单位:同江市水务局,户名:同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屋开发综合设施费 账号:0834********10261,开户行:农行同江支行。如果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全额交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30,410.85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捌角伍分)。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如果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江市人民政府或佳木斯市水务局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高金伟
联系电话:0454-2933863
同江市水务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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