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7 15:18
来源:水务局
撤销决定书
同水撤公[2023]02号
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兴国街东侧、三江路南建设的江都花园小区工程项目,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对你单位作出征缴决定及催告。
经本局机关对上述征缴决定及催告进行审查,认为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经本局机关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同水[2019]001号《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同水催(2022)第0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局联系人:高金伟
联系电话:0454-2933863
同江市水务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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