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08:53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同江04号
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BX1XXXX
地址:同江市向阳镇中心校西侧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岩
我局于 2023 年6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部分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同江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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