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1 10:0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限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
(同墙改限缴公[2023]1号)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汤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查明:你单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兴国街东侧、三江路东建设江都花园小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 29,873.9平方米,已缴费面积9,600.00平方米,欠缴费面积20,273.90平方米。根据《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专项基金。”根据《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43号)文件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缴纳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缴纳”
本局认为,你单位需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费用162,191.20元(大写:拾陆万贰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
本局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费用162,191.20元(大写:拾陆万贰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收款单位:同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户名:同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开发综合设施费,账号:08340101040010261,开户银行:同江农行。如果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全额交纳,本机关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如果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江市人民政府或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08119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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