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09 09:19

来源:街津口乡

(一)特困供养申请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分散供养标准为9600元/年人,集中供养标准为13716元/年人;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4704元/年人,集中供养标准为6720元/年人。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什么是特困供养人员收入。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人均不高于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主要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了以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上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孤儿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特困供养家庭财产与收入状况应符合下列标准。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财产管理。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的收入和财产,应由民政部门逐一登记并统一管理和处置。应设立一个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账户,做为特困供养基金储备起来,可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所需支出之用。特困供养人员病故后,他的收入和财产应由民政部门视情处置,但应提前做好相关手续的变更工作。

    6、没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8102000102号

网 站 标 识 码 :2308810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