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16:5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7〕15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


同江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效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培育创业小老板、有效降低创业者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创业基地建设以给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为目的,以完善创业服务功能、降低初创企业创业成本为手段,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搭建创业平台为重点,提高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全面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服务功能

    第三条  同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创业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基地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拓展市场,开展产品推介。

    第五条  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产场地,提供高效、便捷的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和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为企业提供管理者素质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

    第七条  对基地内物业进行统一管理,保证企业正常供水、供电、供暖、网络通讯,提供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公用服务设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三章  产业定位

    第八条  结合我市的区位优势,确定基地产业结构由对俄电子类组装、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为大企业做配套产品的轻工业和机械加工业、电子商务、科技研发等核心产业组成,一些资源可以相互衔接利用,产业间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

    1、高新技术项目;

    2、产学研结合项目;

    3、有孵化潜力、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

    4、以我市地缘、资源优势为依托的项目;

    5、就业型、成长型项目;

    6、为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第四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十条  申请入驻企业及所持项目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市场前景看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及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等问题。

第五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企业和项目持有人向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基地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入驻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通过审批的企业签订《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企业正式入驻创业基地。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生产经营的首要位置,根据行业部门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没有通过供电、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验收的企业不准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的孵化期为3年,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二十条  严禁入驻企业将所使用的场地转、借、租与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可自然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虽然在孵化期内,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或因自身原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的,可自行申请退出。

  第二十三条  在孵化期内,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管理部门可终止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1、入驻协议签订后持续2个月没有进行实质性经营运作。包括:企业申请的项目没有实质性实施的、未进行相关设备安装和调试的、未招聘必要工作人员的;

  2、未经基地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

  3、拖欠水电费、取暖费等管理费用达到2个月,经基地管理部门2次以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4、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八章  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用房按使用面积收取费用,100/平方米、年,水、电、供暖等费用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按面积大小收取管理费,大办公室(面积约40平方米)每年2000元、小办公室(面积约20平方米)每年1000元,管理费包括水、电、卫生、宽带费用,供暖费由企业缴纳。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基地创业且具有同江市户籍的大学生(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由创业基地为其提供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孵化期满后,按正常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在基地创业的其他创业者,3年内减半收取创业场所租金,孵化期满后,按正常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税费、社保、融资、引进人才、奖励补助等优惠政策,按照《同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和《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什么是创业基地

创业基地是政府搭建的创业服务平台,为新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进入基地的创业者,可以得到低成本或无成本的各种服务,化解创业风险,进一步营造小企业健康发展氛围,促进我市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创业基地的目的

建设创业基地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从直接扶持创业企业本身转向从营造创业创新氛围、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强化创业创新支撑能力、规范创业创新服务、构建创业创新生态的角度间接地去推动双创。

三、创业基地的主要功能

创业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创业者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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