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16:5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7〕13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14


同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同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同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注重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六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必须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书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

  (三)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生产、经营等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必须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资料;

  (三)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有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四)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提交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日取水量较少(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委托经水平认定的单位水资源论证表。日取水10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市水务局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二条 严禁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市水务局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审批流程资料

     ⑴竣工验收单

     ⑵水质化验报告

     ⑶钻孔流程柱状图

  第十三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天内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停用、报废的深井、弃井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情况报市水务局备查,并在水政执法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封井。违反国家规定,向地下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网络,对本级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实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及其水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水政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取用地下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水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局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局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

目的:为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在国家标准《水文地质术语》(GB/T 14157-93)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

承压水:是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它有两种不同的埋藏类型,即埋藏在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的潜水和埋藏在上下两个稳定隔水层之间的承压水。典型的承压含水层可分为补给区、承压区及排泄区三部分。

取水许可: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以及当地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采用水文比拟法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年径流计算、设计径流月分配等,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与可行性,取水与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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