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16:5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7〕12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14

同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江市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七条 各单位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

(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一条 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用水项目。

第十二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

      

同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第三条: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项: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目的: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总称。

用水效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节水“三同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此为节水“三同时”制度。

本办法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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