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交通运输局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15 10:55

来源: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领2016年第62号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至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货物运输车辆:

(一)货车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货车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货车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尊周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车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按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抽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为超限运输车辆。

本规定自2016921日期施行,原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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