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2 10:40
来源:生态环境局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准确的提供污染数据,提出合理的控制污染建议,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程度,及时消除污染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活 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境内各类潜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风险源;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松花江上游污染群(带)流经同江市境内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同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环境监测站,局综合科、危险废物管理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办公室、财务室、宣教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如下:
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控制和新闻发布等任务。主要职责为:
2.1.1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环保部、省环保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1.2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控制、新闻发布,领导系统内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2.2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监测小组、现场抢险救援小组、善后处理和后勤保障小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境监察大队:做好污染事故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负责工业企业引发的水、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罚,监督其消除污染;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市环境监测站: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污染物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综合科:负责污染控制方案的制定并组织专家进行后评估。判定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提供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信息,就事故的性质、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影响、损失等评估工作,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
危险废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信访办公室:严格执行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值班值守,随时接受举报,并立即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
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局应急指挥部、局属各部门使用车辆的调度,协助做好应急过程中的物品、食品和医药等物资供应和保障。
财务科:协调市财政局,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等应急物资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宣教中心:负责新闻媒体报道、采访的协调联络和信息发布,加强对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局内其他相关科室: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局各有关科室应根据需要,配合各应急小组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排污行为,降低环境风险。
3.1.2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日常预防工作,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1.3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售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3.1.4 建立对重点污染源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强化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系统建设并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1.5重点排污者和生产、加工、使用、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接受市环保局的监督管理;
(2)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3)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 事故报告
3.2.1报告人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各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
(4)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单位必须事先确定负责事故报告的责任人,确保事故信息得到快速传递。
3.2.2报告受理机构及电话
(1)同江市环保局24小时投诉热线: 12369
(2)同江市环保局值班电话0454-2923361
各报警电话接到事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信息后,应于第一时间向局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3.2.3报告程序
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待确认后续报。根据现场情况,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分级响应机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2事件等级
4.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因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发的环境安全事故。
4.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4.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3先期处置
4.3.1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按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4.3.2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建议市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各专项应急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3.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建议市政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3.4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实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5指挥和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局应急指挥部与各专项应急小组联络员要和市应急办、安监、卫生计生、公安(交警)、交通、消防、城管、气象、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各专项应急小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局应急指挥部。
4.3.6新闻发布
由新闻发言人在市环保局批准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事件的信息内容。
4.3.7应急结束
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控制,不能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事件危害完全消除后,局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监测组接到局应急指挥部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后,停止应急监测。
5 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局应急指挥部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受污染的环境和破坏的生态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5.2 调查和总结
一般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应急小组要及时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将有关情况汇总后,经局领导审核后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报省环保厅应急中心。
较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调查由市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报省政府批复结案。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全面进行调查工作,并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5.3 情况通报
5.3.1向市政府的汇报。局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5.3.2向有关部门的通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3.3向新闻单位的通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经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其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有关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现场处置的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部门应分别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6.2 应急力量保障
6.2.1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现有应急处置、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快速机动应急处置及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防护服、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设完善的环境保护应急设施、做好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并必须为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6.2.2 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应设置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以完善应急装备及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管理和处置需要。
6.2.3 应急处置纪律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内容规定,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隐患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环境安全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警电话。有关科室要利用普法、审批和执法工作过程、大众传媒等宣传保障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培训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应急处置实施预案的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做好定期培训工作。
7.3 演习
组织局属各成员单位、重点风险源单位开展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习。
7.4 预案更新
每次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2 颁布实施
本预案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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