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3 14:15
来源:政府办公室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南
政策名称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 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6.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操作攻略
1.发票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企业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3.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局网址和办税服务厅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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