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16:3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23〕9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同江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促进我市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江市市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江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主要指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以外的中层管理员工。企业经营所需要其他岗位员工由企业按岗位需求自行招聘,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备案,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招录参照市委组织部人才引进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遵循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新增员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规模、机构设置、业务特点、经营效益、资产状况等因素,提出各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中层人员编制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相关文件。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年企业员工招录计划。企业增加员工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设立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自然减员增补;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应先在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要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计划方案,计划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员工原因、数量、岗位、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市财政局(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新增员工计划审核后进行批复,批复后的新增员工计划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工作执行依据。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新增员工计划方案,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章 招录办法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须采取规范的程序:发布招聘信息—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招聘人员公示—备案(核准)—聘用,信息发布、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市属国有企业研究批准后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四章 考评激励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员工业绩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业绩考核指标,重视对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和任免、聘用紧密挂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科学合理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员工的免职、撤职、辞职,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后办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需人员交流的,应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国资办)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岗位需要,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实施企业人员调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交流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不定期对企业员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国资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未经批准随意招聘人员的,市财政局(国资办)向市政府报告,责令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年终员工工资实际支出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合资公司、混合制公司员工由企业自行招聘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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