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旅游局关于《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7 10:18

来源: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同江市旅游局关于旅游法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解读

条文解读:

一、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是指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非法行为;出借是指无偿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行政许可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非法行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既是市场主体合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凭证,也是国家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如果旅行社经营者确实无力、无意经营的,可以停止经营,申请旅游主管部门注销许可。总之不得通过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式为自己牟利,否则,国家设立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从制度、源头上得到保障。

二、旅行社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非法转让,是指旅行社没有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转让方式、程序等要求转让业务经营许可。在实践中,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旅行社允许其他不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专属的业务经营活动。与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相比,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以许可证是否流转为标准,其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大,逃避了国家的许可和监督制度,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旅游者利益,应当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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