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6 17:3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收费标准的精神和要求,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实施,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以由过去的简易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的方式,生活垃圾无害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也随之增加。我市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费工作是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征费。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对拒缴、欠缴等行为无强制措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费尚缺少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征收率较低。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范征收行为,进一步提高征费率,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征收办法。
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三、关于收费性质及用途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的目录清单,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5年1月起,我市城市卫生费更名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不包含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庭院、楼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以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四、关于收费标准的说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规定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人口为单位缴纳,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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