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25 15:5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江市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策(试行

 

为有效缓解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以及新冠疫情对工业企业的影响,支持企业降低综合性运营成本,稳定人员就业,加快产能释放和高质量运行,积极推动同江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政策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江市工业企业(农场区域内仅包括规上工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建立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及时、准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服从行业部门日常管理,履行企业义务。

第二条  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工业企业综合扩能加速发展

1、鼓励支持工业企业“二次创业”。企业通过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设备改造升级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年度内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补,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支持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且工业企业年度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3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2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按照实际付息额的60%给予贴息,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支持“个转企”。扶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续健康运营且年度内产值实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4、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本政策实施期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奖励50万元后,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鼓励支持闲置工业资产盘活。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租赁、合作、收购等形式盘活停产、半停产工业企业,持续健康运营且年度内产值实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缴纳税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照盘活土地面积,市政府给予每户企业每平方米2元的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6、鼓励支持工业企业进行品牌创建。对工业企业自有商标品牌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市政府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实现“承诺即开工”。探索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企业投资改(扩)建的工业项目执行“标准地”出让政策。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8、加强高位联系服务。落实好市级党政领导班子同志联系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临规工业企业制度,每年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不少于4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9、加强营商氛围营造。每年择优推荐5名优秀企业家代表,由市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企业家奖励2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多元施策高质量发展

10、鼓励支持制造业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车间创建。对通过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元后,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专精特新”发展。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遴选,确定为“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政府重点培育扶持政策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对通过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在省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13、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对现有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并完成改造,且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的,在省政府奖励100万元后,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科技赋能。对首次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鼓励支持工业企业上市挂牌。总部和主营业务、税金缴纳均在我市的工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能释放持续发展

16、2021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贡献度奖补,对照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总体增加值比重和企业2021年度增加值增速,分别按照70%、30%的权重进行综合计分,对排名前8名的企业进行奖补,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不包含2021年1月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7、2021年1月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按2021年度产值排名前3名的企业进行奖补,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8万元。

18、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3万元;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8万元。此期间每户规上工业企业最高奖补8万元。

上述第16条、第17条、第18条政策,企业不可同时享受。

19、2022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产值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同期上报数据为0的工业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新升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两类工业企业一季度产值排名前3名进行奖补,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此期间每户规上工业企业最高奖补10万元。

20、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再行奖补10万元。

2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第19条、第20条、第21条政策,企业可同时享受。

第三条  政策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企业可在2022年4月30日前和2023年4月30日前分批次向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申报。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所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2)同江市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政策申报对应的合同、账册、单据、证书、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有效凭证。

(二)部门审核。由市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的产值等统计数据、市税务局提供工业企业纳税数据作为审核依据。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联合进行政策标准兑现比对,提出拟奖补名单和奖补资金。

(三)名单公示。拟奖补名单在同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由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通过审核的奖补申请企业兑付资金。奖补资金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前、2023年5月31日前拨付到位。

第四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补资金的负担。

(二)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将奖补资金投放到企业生产中,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业信息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展开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四)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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