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7-04 16:2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1]24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落实《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佳政发[2011]12号),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建立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及时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长效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达到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综合运用监管资源的目的,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办主任和市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副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参加,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卫生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文广新局、农业局、交运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人保局、教体局、消防大队、药监局、城管执法局、烟草专卖局、工商局,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需要,可及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将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另行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企业监管股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职能股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成员单位更换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指导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
4、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5、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组织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7、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的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1、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和相关规定,牵头组织起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其它有关文件。督导和配合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对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编写情况通报,上报市政府并分送各成员单位。
3、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并具体组织会议。
4、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议事程序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经许可召开一次,同时,视其议题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一)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事项向联席会议提出审议申请,并报送审议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拟定参加会议成员名单。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参加会议的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的名单。
(三)拟定会议日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查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
(四)准备会议资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送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五)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各成员就有关问题自由发表意见,最后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或纪要。
(六)公布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需公布的决议或纪要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行文下发。
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
为深入落实《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佳政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查处、谁报送”的原则,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重要监督检查情况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发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并转发各成员单位,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对以下几种情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抄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一)经营者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
(二)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相关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
(三)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
(五)对无证无照经营引发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
(六)涉及其他需要抄告的事项。
抄告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制作各类抄告文书,并将示范文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抄告单位。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或信息员,确定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周为信息汇总报送周,及时将查处取缔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同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落实《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佳政发[2011]12号)文件精神,促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创造良好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负责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核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工作。
(二)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负责日常巡查,对下级单位进行工作督办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核实处理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的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行为。
(五)依法查处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六)完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负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辖区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副职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四)具体负责无证无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造成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拒不执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未履行日常巡查和工作检查职责,致使辖区内存在大量无证无照经营业户。
(五)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未依法取缔的,对无法查处取缔的业户,未书面向上级单位报告。
(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未依法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予处罚或者放纵违法行为的。
(七)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八)对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的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九)对应当上报的案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十)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的。
(十一)其他在无证无照工作中的失职、失察、渎职行为。
四、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检查中,被上级通报批评又经确认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被通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评优资格,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使用。
五、根据具体情节,追究责任人的形式为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申诉。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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