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18 17:01

来源: 农业农村局

一、补贴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2022年度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对2022年度新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补8万元;对2019年度市级示范(已获得过2万元奖补资金)升级为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每个奖补6万元。

二、补贴范围

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包括流转土地,完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引进改良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建造或改造圈舍和池塘,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疫病绿色防治等。

(二)农产品市场营销。包括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和原产地标志等认证,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创新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积极组织或参加农业政策、技术等各类培训等。

三、补贴标准

(一)通过认定程序。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农经部门认定的农户家庭农场。

(二)生产经营稳定。须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连续2年以上。

经营规模应高于当地同行业农业经营主体适度经营规模水平。一般情况下,参照以下标准:

1.种植业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的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从事中药材等特色种植的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2.养殖业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生猪养殖的,年出(存)栏在2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年出(存)栏在50头以上;从事肉羊、奶羊养殖的,年出(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蛋禽、肉禽类养殖的,年出(存)栏在5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养殖水面在3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放养面积在180亩以上;从事养蜂的,放养在200箱以上。从事其他特种养殖的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3.种养结合型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相结合的,其中一业经营规模应不低于上述两类型规模标准的70%。

4.休闲农业农户家庭农场。家庭年劳均净收入应在5万以上。

(三)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有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四)经营管理规范。有比较完整的农业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已具有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

(五)专业素养较高。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掌握先进生产技能,实践经验丰富。积极参加各类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培训,具有现代知识结构和经营管理理念。

(六)营销能力强。注重产品市场营销,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经济效益位居本地区同类家庭农场前列

(七)示范效果明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四、申请程序

1.自愿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由有意愿的家庭农场主向所在地的乡级农经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黑龙江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参评申请表》(附件1),《省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参评的2019年度市级示范场填报《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市级升省级示范场申请表》(附件2)和《省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2.县级初审。乡级农经服务部门对家庭农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县级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县级审核通过后加盖县级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公章,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报至所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3.市级复审。市级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负责对县级所报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加盖公章的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及统计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参加评定,并附复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4.省级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召开评审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审核。评审专家按照《2022年度拟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专家评审打分表》对应项目,重点对是否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注册、生产经营是否稳定、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经营管理是否规范、专业素养是否较高、营销能力是否较强、示范效果是否明显、是否符合鼓励条款等方面进行评审打分,将所有申报示范场的家庭农场按照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奖补资金额度确定的本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将排名靠前的家庭农场确认为本年度省级示范场拟评定名单。申请市级升省级和脱贫县家庭农场分别单独进行排名评定。

五、申请涉农补贴材料

1.2022年度新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附件3)或2022年度市级升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附件4);

2.黑龙江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参评申请表(附件1)或《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市级升省级示范场申请表》(附件2);

3.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注册页面截图;

4.上一年度农场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规模经营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等);

6.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7.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参加各类培训等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咨询电话

联系人:杜新如  电话:0454-2905030

七、受理单位同江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

八、办理时限

县级要于2022年524日前完成向市级审核报工作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新如  电话:0454-2905030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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