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5 15:56
来源: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生产布局,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开展佳木斯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佳环发〔2016〕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同江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
一、禁养区划定的背景
1.农业面源中畜禽粪便污染社会关注度高。畜禽粪便的排放作为面源污染的重要污染来源,严重威胁地下和地表水体质量。近年来畜禽粪便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群众居住环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依据相关政策要求,需要划分养殖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
二、规划出台过程
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市政府成立了禁养区划定领导小组,由政府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委托佳木斯城市规划设计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种养业结合程度、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等状况,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禁养区划定初稿。初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到市委、人大、政协、环保、畜牧、财政、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
三、部分术语与定义
1.畜禽养殖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羊(存栏)≥1500只;蓝狐等毛皮动物(存栏)≥300只。
2.畜禽养殖专业户: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1500只>羊(存栏)≥100只;300只>蓝狐等毛皮动物(出栏)≥100只。
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禁养区划定及相关要求
《同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我市共划定禁养区范围671.27km2,约占我市总面积的29.30%。
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4.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4.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如:
(1)省、市政府批准的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禁养区;
(2)各市政府制定的水质达标方案确定的禁养区;
(3)各市政府治理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或黑臭水体确定的禁养区;
(4)其他依规需要划定的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散、小规模养殖场(户)实现退养;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限期逐步关停或搬迁;目前仍继续生产的养殖场必须排放达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全市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环保、畜牧兽医、农业、国土、规划、住建、林业、水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得给予相关补贴。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四)资金保障。依法补偿,提高养殖场积极性。出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关闭搬迁补偿办法,对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工作做详细的安排与部署。明确养殖动物销售补偿、固定资产补偿、土地租金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四个部分的补偿标准。同时,给予各乡(镇)政府相应的奖励补贴,用于养殖场户关闭、清退相关工作。
(五)公众监督。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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