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1 16: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七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单位上网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立即撤下,并查找失误原因,改进工作,杜绝隐患。

第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不认真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而造成失、泄密的人和事,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查处,严肃处理,确保本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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