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17:07

来源:民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2)8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669元/月人,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提高至1118元/月人、半护理提高至1226元/月人、全护理提高至1360元/月人,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提高至1608元/月人、半护理提高至1658元/月人、全护理提高至1708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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