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30 16: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1]19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佳木斯市政府佳政发[2011]7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保留2004年至2009年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佳政发[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保留2004年至
2009年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佳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年〕10号),市政府对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 373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对2004年至2009年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32件,修改68 件,废止273件。
二、对本次清理废止的文件,其中已过适用期的,自规定的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其他文件自2011年6月 30日起失效。
三、对本次清理修改的文件,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修改后的文本提请市政府制发,市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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