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25 08:5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等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454-2922365)。

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附件:公示注销名单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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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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