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03 16: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1]6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和《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佳政发[2010]18号)精神,现就我市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缴方式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缴窗口,开发建设单位或自建项目个人在立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一次性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预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业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自建项目个人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向业主出具专用票据。
二、收缴标准
多层住宅:40.00元/平方米,非住宅:50.00元/平方米(七层以下含七层)。
高层住宅:50.00元/平方米,非住宅:60.00元/平方米(七层以上)。
三、收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用途及使用方式
用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使用方式: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报预算清单→业主委员会盖章或全体业主2/3以上签字→物业办实际审核→报主管领导或主管副市长审批→银行划拨资金→委托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施工→物业管理办公室、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共同结算(多退少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办备案存档(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除外)。
五、其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一)2011年1月1日起,新立项的商品楼、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楼、自建楼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各项税费时,一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采取预收方式。
(二)2010年未竣工验收或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代缴,并将此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交存到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后,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产权证照。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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