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29 16: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1]4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
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同江市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
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2020年)》、《黑龙江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同江市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加强我市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市实施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市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中,中央投资比例为80%,省级配套资金比例为10%,市财政配套及农民自筹资金比例为10%。
第二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要按照集中连片、成片区开发的原则,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在安排年度建设项目时,要向当年确定的建设区域适当集中,结合灌区建设等水利骨干工程,同步实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防止条块分割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根据省已批复的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市发改局会同农业、水务、农业开发、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编制年度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实施方案,并联合上报省直有关部门。
第七条 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要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粮食增产目标等。
第八条 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实施方案,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一)按照项目权属化管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便于实施的原则,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业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编制规划、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建后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局、水务局、农机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项目区乡镇要组织施工单位抓好相关工程建设,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招投标。必须委托乙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允许分包。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项目建设要实行全过程监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验。竣工验收由发改局牵头,组织农业、水务、审计等部门参加。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六)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七)项目建设期间各有关部门的抽查与专项稽查材料。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边建设、边积累、边整理,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国家和省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专项投资,要强化投资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在财政核算中心设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农业、农机、水务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阶段检查结果,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到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同江市为单位,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后,由市发改局会同农业和水务等部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联合向省发改委、农委、水利厅等部门上报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经审批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原则上投资不准超概(预)算。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渠道和资金使用方向使用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项目管理费等支出不得超支,挤占工程、设备投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汇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严格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接受省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八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成为国家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9〕95号)、《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4号)和《黑龙江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黑发改投资〔2010〕1900号)的要求,同江市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成立同江市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市长任组长,主管发改的副市长和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农业开发办公室、审计局、监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工作人员从农业局、水务局、开发办、农机局等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的计划编报、投资争取、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组织验收等项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组织、拨付和使用;
(三)组织项目设计及招标;
(四)负责项目进度安排、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按照省有关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编报计划、争取投资、项目实施、工程监管和资金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
(三)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工程方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技术指导;
(四)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方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技术指导;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方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技术指导;
(六)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技术指导;
(七)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八)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国土资源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流程,对招标、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同江市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到项目全部完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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