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7 14:0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7〕6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单位:

    《同江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业经二一七年四月一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47


同江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居民家庭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治、公安、民政、住建、安监、城管、电力、消防、社区工委、房产等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规范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推进社区消防工作。

第三条  综治部门应将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考评范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民政部门应将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对居民住宅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住建、房产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防火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居民住宅小区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应成立由社区负责人牵头,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居民住宅小区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由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制度;每月应对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面向居民家庭的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消防设施一并移交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也可与其他办公室合用),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通讯器材,并在墙上悬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分布图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设立居民住宅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职责、消防会议(活动)、消防检查、防火巡查档案台账。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楼宇疏散通道等进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台账。

应当保持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乱搭乱建现象,私家车辆停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应设有明显标志,公共消防设施不得被埋压、圈占、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之行为人整改。对制止无效、整改不力和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属地派出所或消防大队。

第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专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防火知识宣传资料,确保每年有80%以上的居民家庭直接受到消防安全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以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或演习活动,使居民住宅小区群众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火场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应集中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包括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并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用。

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等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掌握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期火灾处置和疏散引导逃生等基础知识和技能。

每个居民住宅小区应配置至少2处消防器材应急取用箱,每处配备4盘水带、4把水枪、4具灭火器、2具简易逃生面罩,以及水桶、铁锹等必备器材。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江市市区及各乡镇区域内各类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涉及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乡镇、社区进行管理。

此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8102000102号

网 站 标 识 码 :2308810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