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1 16:01
来源:工业信息科技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人防催[2022]第01号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姜爱华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本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同人防限缴[2019]01号)》,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伍佰柒拾叁元陆角整(¥486,573.60元)。
鉴于你单位未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局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23271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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