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1 15:58
来源:工业信息科技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墙改催[2022]第01号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姜爱华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同墙改限缴[2019]01号)》,公告期为60日,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162,191.20元)。
鉴于你单位未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机关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23271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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