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1 15:58

来源:工业信息科技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墙改催[2022]01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姜爱华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同墙改限缴[2019]01号)》,公告期为60日,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162,191.20元)。

鉴于你单位未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机关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23271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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