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1 15:56
来源:工业信息科技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墙改催[2022]第11号
相对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72902031H
法定代表人:秦庆伟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通江街
本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同墙改限缴[2019]011号)》,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民币伍万零伍拾肆元伍角陆分(¥50,054.56)。
鉴于你单位未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本局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08119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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