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6 15:00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2〕005号
同江市立达新型建筑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1MA19GLXXXX
地址: 同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XX
我局于2022 年 4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立达新型建筑材料厂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生物质灰),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生物质灰)扬散。
以上违法事实有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灰渣协议书、运输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2〕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生物质灰),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生物质灰)扬散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伍万玖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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