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2 09:3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省重点食品专项抽检监测时发现同江市东方红超市所销售的红高粱(白酒)不合格。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同江市东方红超市所销售的食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名称为:红高粱(白酒),抽样单编号为SC20230000004332447,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4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酒精度。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同江市百味香粥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办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26元;2、没收涉案红高粱一桶,合计26元,上缴财政。
三、企业整改情况
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自检自查,严格执行进货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结果为合格。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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