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5 15:25
来源:财政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同财公[2022]第1号)
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兴国街东侧、三江路南建设了江都花园小区工程项目,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江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2012]第81号第一条,你单位应当对江都花园小区工程的29,873.90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你单位已交费面积为9,600.00平方米,欠缴费面积20,273.90平方米,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08,217.00元。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海军
联系电话:0454-2922019
同江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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