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2 16:37
来源:政府办公室
醉美龙江331边防路景区连接线工程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确保醉美龙江331边防路景区连接线工程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拟使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用地实际,制定《醉美龙江331边防路景区连接线工程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如拟使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对拟使用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报请市政府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醉美龙江331边防路景区连接线工程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附件
醉美龙江331边防路景区连接线工程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拟使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用地实际,制定《醉美龙江331边防路景区连接线工程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使用国有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使用国有土地情况
(一)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国有权属单位:八岔乡新颜村村民委员会,银川乡银河村村民委员会,同江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同江市粮食自给工程服务中心。
(二)拟使用国有土地位置:位于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
(三)地类和面积:经现状调查,新民至粮食自给楼公路用地15.63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6.0219公顷,农用地9.1082公顷(沟渠8.4015公顷、旱地0.1339公顷、坑塘水面0.0289公顷、农村道路0.5439公顷),未利用地0.5024公顷。
(四)是否涉及社保安置情况。本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均为国有土地,不涉及征收,不需进行社保安置。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被使用国有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和村机动地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对签订国有租赁合同和清化收的土地(耕地)、同江市粮食自给工程服务中心的土地(耕地)按6元/平方米对承包方进行补偿,同时取消一切地力综合补贴。
(二)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用地不予补偿。
(三)被征(占)林地补偿标准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进行补偿。林木补偿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执行。
(四)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耕种的土地,未利用土地等不予补偿。
(五)施工临时占地,使用期限一年的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文件确定的项目所在地征区片地价的10%进行补偿,期限二年的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文件确定的项目所在地征区片地价的20%进行补偿,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土地恢复原貌。
(六)该项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使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八岔乡新颜村村民委员会,银川乡银河村村民委员会,同江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同江市粮食自给工程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
如拟使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对拟使用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报请市政府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同江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454—292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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