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5 15:5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1]9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医保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金额由4万元提高到7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由2.2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由1.8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金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学生儿童年最高报销金额由2.5万元提高到8万元。
以上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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