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5 15:5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1]9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医保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金额由4万元提高到7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由2.2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由1.8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金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学生儿童年最高报销金额由2.5万元提高到8万元。

以上政策从20111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8102000102号

网 站 标 识 码 :2308810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