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 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5 09:3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

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

《同江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4          

同江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

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和《佳木斯市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办规〔2021〕21文件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实现我市“企业办事有人帮”、“社会服务零成本”承诺。

二、基本内涵及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内涵。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制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的新型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其体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失信违诺法律后果,申请人就其符合办理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失信违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申请,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适用范围。坚持“应施尽施、能施则施”“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大力推行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承诺即开工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纳入适用事项范围。审批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被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纳入适用事项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干预、限制。

三、主要任务

梳理公布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公布适用信用承诺制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和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梳理形成本部门适用信用承诺制办理的事项清单,报送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部门要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不断扩充完善适用事项范围,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衔接,根据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部署本系统、本行业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分类编制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简化优化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全省政务服务网和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明确告知和承诺内容。各有关部门应同步编制与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事项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等网站、场所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和下载 。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时限,作出不实承诺和失信违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不得存在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已知晓告知的全部事 项、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已符合相关许可条件,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同意按相关规定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失信违诺的法律责任等。

信用承诺办理流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标准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流程,应当包含以下基本程序

1.申请告知与承诺。对申请人当面递交可以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告知,并当场提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指导其如实填写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其按一般程序办理。对申请人网上提交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参照线下告知程序。对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参照线下告知程序。

2.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实行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自行终止。

3.公示与践诺。行政机关应当将签字确认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申请人践诺履约结果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强化风险防范。要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特点、适用对象、风险评估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应当核查的事项,要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或者承诺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终止办理,或者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交给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相关失信违诺行为和处理决定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按照“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认定”原则,全面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后续监管结果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信用承诺信息查询服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划转事项时明确的审批与监管责任边界,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有效衔接。要建立信用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等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建立信用档案。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归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准确记录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与失信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共享 。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5.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依法依规界定信用承诺制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行为“共享即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可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要全面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机关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在保护好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相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层层细化压实责任,打通改革堵点痛点。要及时了解掌握落实推进情况,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成效。

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上沟通统筹推进本系统、本行业信用承诺制工作开展,落实落靠国家和省市相关改革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提炼总结本部门、本系统典型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示范引领。要结合实际,建章立制,加强信用承诺制相关制度建设。

开展培训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制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互鉴。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单、报刊、新闻媒体、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重要意义、政策解读、主要做法和实际效果,切实让企业和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好、享得利。要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对信用承诺制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督促检查。把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部门及人员要及时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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