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9 09:54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2〕001号
同江市街津口林场第一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1MA1A4HXXXX
地址:同江市街津口林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X
我局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街津口林场第一石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投资明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肆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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