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8 10:2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关于《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市不断加强简政放权力度,持续压减行政权力,并对涉及的设立依据进行了清理。2020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对外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编制依据
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1年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市政府印发了《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三、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权责一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形成我市经济发展的持续内动力。
四、研判过程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根据市级行权情况,经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口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申请,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梳理汇总,市司法局和政策法规室合法性审查以及政法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1月7日市政府十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形成《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五、主要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调整452项行政权力,去其中:取消59项、新增391项、调整事项类别2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清理规范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规范1项、取消4项。
六、保障措施
切实做好取消及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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