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19 15:4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22年6月22日废止
同政办规〔2017〕1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同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政规〔2016〕7号)于2016年9月12日执行至今,对拉动我市房地产的消费、商品房去库存、增加房地产税收效果明显、成绩显著。为此,根据市政府八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017年继续执行《同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