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6 09:24
来源: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为切实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的管理,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公共文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根据〈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市关于加强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原则: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资金)执行“文化部门主管、乡镇计划申报、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免费开放资金,不得用于工资、补贴、福利、奖励等个人经费开支,不得用于与免费开放无关的其他支出,具体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添置更新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
添置免费开放的图书、电子文献,订阅报纸杂志;
书报刊借阅服务,开展时政、法制、科普、农技知识等教育与宣传,编办文化宣传橱窗;
开展文化娱乐、展览、送文化下村服务、组织开展文化活动,指导、辅导各村开展文化活动;
结合乡村振兴依托乡村优势,创建特色文化示范点;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标语大力宣传免费开放的意义、活动场地、开放项目、开放时间等相关内容,使之家喻户晓,为免费开放创造社会氛围,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站,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站的功能作用。
第四条 乡镇不得以用免费开放资金冲抵乡镇原有的文化经费。
第五条 免费开放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市文旅局进行统一管理,本着“多干多拨,少干少拨”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完成日常文化工作及免费开放工作,全年经费的日常使用以申请预算方式进行支付报销。鼓励乡镇开展大型活动或创建文化示范点,未开展或未创建不得此经费,开展活动前需提前向局内申请,真正将文化经费用到实处。
第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季度进行免费开放活动工作经费、开展活动经费预算形成申请报告上报市文旅局,待活动结束后,提供使用经费票据及相应图片佐证材料,文旅局审核后进行支付报销。
第七条 免费开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经费使用情况做为年终考核绩效佐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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