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25 15:00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同城垃圾管理呈[2014]1号)收悉。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们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情况进行了核实,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听证会,经市政府同意(同政复6号)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方式 | 备注 |
1 | 居民 | 1.50元 | 按月收取 | 人/月 |
2 | 机关、企事业、团体 | 4.00元 | 按月收取 | 人/月 |
3 | 市区开发改造和建设工程 | 3.50元 | 按工程面积每平方米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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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垃圾粪便车、吸污车 | 大车:10元小车5元 | 按月收取 | 台/月 |
5 | 旅店、宾馆、招待所、医院、集体宿舍等 | 2.00元 | 按月收取 | 床/月 |
6 | 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咖啡厅等娱乐场所 | 3.00元 | 按月收取 | 座/月 |
7
| 服装加工、学前班幼儿园、汽车修理、电器修理、食品加工厂、雪糕厂、饮料厂、溜冰厂、食品批发店、农具厂、食杂店、理发、修鞋、修表首饰店、影碟出租、水果店、蔬菜批发店、木材加工 | 10.00元
| 按从业人员收取
| 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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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美容、洗浴、洗脚、按摩、台球厅、电子游戏厅、装潢部、诊所、摩托车修理、自行车修理、粮油商店、棚靠厂、药店、农药化肥商店、歌厅、网吧、洗车场、临时摊床、雪糕、冰淇淋等摊位及其它个体经营业户 | 15.00元 | 按从业人员收取 | 人/月 |
9
| 饭店、餐厅、小吃部、宾馆内餐厅等饮食业 | 8.00元 | 按月收取 | 桌/月 |
10 | 进城贩卖瓜果、菜的小四轮和大车等 | 四轮:5.00元 大车:10.00元 | 按车收取 | 台/次 |
11 | 临时摊床、集贸市场 | 10.00元 | 按摊位/月收取 | 含早市、夜市 |
1.00元 | 按/摊位日收取 | |||
12 | 煤场、收废旧物质 | 45.00 | 按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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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集体国营个体商店出租柜台 | 4.00元 | 按月收取 | 每延长米 |
14 | 营运畜力车 | 15.00元 | 按月收取 | 台/月 |
15 | 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出租车 | 50.00元 | 按年收取 | 台/年 |
16 | 客运站、航运站 | 0.30元 | 按月收取 | 座/月 |
17 | 出租人力三轮车 | 2.50元 | 按月收取 | 台/月 |
18 | 城区内抽奖、展销等活动 | 100.00元 | 按天收取 | 次/天 |
19 | 城区准养的牛、马、羊、猪等 | 2.00元 | 按月收取 | 头/月 |
20 | 客车定员20座以上(含20座)货车载重在5吨以上(含5吨) | 200.00元 | 每台每年 | 台 |
21 | 客车定员20座以下货车载重5吨以下至20吨 | 150.00元 | 每台每年 | 台 |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资金全部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核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设施投入等。此收费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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