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 黑财综〔2017〕45号

发布时间:2017-12-29 13:02

来源:财政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

黑财综[2017]45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进一步加以清理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751日起,停征哈尔滨市公安部门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齐齐哈尔市公安部门收取的犬类登记注册费。黑财综〔201595号、黑财规审〔201630号、黑价联〔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1751日起,各级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转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黑财综〔2001136号、黑财综〔2014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自201751日起,省以下住建部门收取的“绿地挖掘赔偿费”、“占用绿地费”和“绿地占挖费、绿地恢复费(哈尔滨市)”合并为“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砍伐树木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哈尔滨市)”合并为“树木赔偿费”,合并后现行收费依据文件暂不变。

 

  四、自201751日起,降低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其中:人防一类重点城市按现行标准降低25%,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市县按现行标准降低30%

 

  五、自20175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地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标准由0.5/千瓦时降低为0.3/千瓦时。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七、上述政策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八、各市(地)、县(市)和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价格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8102000102号

网 站 标 识 码 :2308810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