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8 17:0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监督检查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二、本制度所称药品监督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现场检查活动。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按照权限,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四、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大影响、重大复杂的案件和须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案件,由市局管辖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局作出管辖决定。
五、 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疫苗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负责监督落实。
七、 监督检查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药品相关的专业知识。
八、在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对企业技术机密应予保密,实事求是,认真履行监督检查任务。
九、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任何活动安排或任何馈赠;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八不准”。
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药品监督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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