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6 08: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0]12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同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同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年〕10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佳政办发[2010]8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其中因实际工作需要个别文件或文件个别条款确需保留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重新制发。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理上报阶段(201061日至201071日)

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2005年1月1日以后至20091231日制定的应当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7月1日前填写附件1至附件4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市政府工作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2005年1月1日以后至20091231日制定的应当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7月1日前填写附件5至附件7,市政府工作部门还应当填写附件8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5至附件8,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公布阶段(201072日至20101130日)

乡(镇)政府应当于201081日前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部门有部门网站的应当于201081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201011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长:吴     副市长

副组长:徐宏君   市政府办主任

        孙士魁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员:各乡(镇)政府乡(镇)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孙士魁(兼)

七、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本次清理工作将纳入市政府2010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中,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核减相应分值,并依据《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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