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5 16:19

来源: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报人社部同意,我省定于2021年4月1日起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省调整后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1860元/月、18元/小时,第二档:1610元/月、14元/小时,第三档:1450元/月、13元/小时。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劳动调解仲裁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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