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03 08:37

来源: 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有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做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病死猪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患有动物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等死亡的生猪。

二、无害化处理方法

无害化处理方法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办理。

无害化处理指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其中:1、焚毁是指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2、化制是指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3、掩埋。我省多用掩埋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该方法适用于非炭疽、疯牛病及痒病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掩埋时应选择远离学校、居民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等防疫重点区域,先对病害动物尸体及其产品实施焚烧处理,然后在坑底铺垫2厘米厚生石灰掩埋,掩埋后需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并喷散有效消毒剂。

  三、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的生猪,凡在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每头补助8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即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市县财政15元。

四、无害化处理补助统计时段

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进行。

五、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方式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县级填报建档,统计核查

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监督处理人员身份应为县级以上官方兽医(含派驻乡里官方兽医)。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并由养殖场(小区)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每月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逐级上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同时,还应登记造册,内容除附表1、附表2所含内容外还应包括病死猪死因,无害化处理地点,模化养殖场(小区)签字人和监督人员电话,登记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以备上级核查。

(二)市级汇总,审核把关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1月25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

(三)补助资金拨付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统计材料。省财政厅根据省畜牧兽医局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起按照程序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七、无害化处理的原则要求

无害化处理要力求达到防止疫情传播和避免环境污染,应本着就近深埋、及时处理的原则,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自行处理,其他病死猪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认真登记造册。

  无害化处理时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用于无害化处理的车辆、容器等必须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二次污染。

八、无害化处理的责任

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管理,是防止疫情传播,促进生猪养殖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单位和经营户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站好岗、把好关。对执法工作人员不坚持补偿验收标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规模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生猪所有者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疫病传播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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