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17:08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14号
同江市临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669002XXXX
地址:同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邢X宝
我局于 2021年 1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临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未密闭筛分后的粮食杂尘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料。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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