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17:02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13号
同江市临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669002XXXX
地址:同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邢X宝
我局于 2021年 1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临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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