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16:38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连罚字〔2021〕001号
同江市广泰沥青经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F70HJ4N
地址:同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海龙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广泰沥青经销有限公司厂区内一处砂堆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同责改字〔2021〕010号)。 2021 年 11 月 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同罚〔2021〕010号)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同江市广泰沥青经销有限公司厂区内一处砂堆仍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同责改字〔2021〕010号)及送达回证、《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同责改字〔2021〕011号)及送达回证、《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责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同罚〔2021〕01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 11月15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同连罚告〔202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 2021年 10月26 日起至 2021年 10 月 27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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