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4 12:0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发〔2016〕19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业经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同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即在乡镇、行政村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屯的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包括市区供水)。

第三条  市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政策,对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为国有,村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国家、省和地方财政三部门组成。工程建成且经验收合格后必须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且经市水务局自验和市发改局组织竣工验收后,结合同江市实际,由水务局负责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工程管护责任主体为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成立供水管护组织,明确工程管护职责,制定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一)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建供水公司,也可通过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在市水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或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投肥(药)养殖;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对供水主、支管线应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  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落实专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同时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负责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市财政要将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供水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用于补贴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水费(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确定);用于各行政村人员培训和新技术推广等。

第九条  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向各乡镇拨付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标准是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屯财政补助3万元,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屯财政补助2万元。各村要建立银行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维修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审计、水务等部门共同监督使用。

第十条  市水务局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村委会要建立工程运行水质监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同时搞好工程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委会必须到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负责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四条  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五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村委会对所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二十条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村委会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村委会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务局。

第二十一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安排专业人员勘察和施工安装,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水表和水表井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和监督。加强水费管理,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热线电话,并向村民公布;

(五)接受水务及卫生、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其水价由市物价局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第二、三产业生产用水和乡镇机关等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价局应根据供水成本运行情况和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和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并接受水务局对其固定资产、水费收入和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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