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5 12: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7年11月9日废止


同政发〔2016〕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业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八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解决地产品外销、跨境贸易产业升级等问题,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互联网+”战略部署,搭乘龙江丝绸带快车,加快同江智能城市和城乡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一、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二、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财务核算规范、纳入同级财政财务报表监管、依法纳税、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在我市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

第二章 细 则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1、凡在我市注册电子商务公司并建设电商运营平台的企业,依据其经营实绩,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资金扶持。其中,市域同城电商运营平台10万元;市级电商运营中心20万元;独立专业电商运营平台或跨境电商运营平台50万元,以上三

项不交叉执行.(平台正式运营,并通过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奖励到电商企业)

2、借助淘宝网、易迅网、京东商城、阿里巴巴、敦煌网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重要客户端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有实际业绩,本地结算,依法纳税的本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25%给予补助。

3、在本市注册纳税的外地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经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4、国内知名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企业自主创办电商创业大厦、电商创业园、物流园(基地)等电子商务集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5、对本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B2C、C2C、020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按照50万元对比1万元比率进行奖励;通过B2B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按照300万元对比1万元比率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6、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7、对本市企业或个人建设电子商务供货平台、行业网站、专业技术服务网站、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8、对电子商务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符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4〕3号)要求的,经地税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本市设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按照100万元对比1万元的比率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0、对本市企业或个人建设经营面积超过500平米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若属租赁用房,且租用1年以上,则按实际缴纳租金的20%给予补助;若是自购用房,按不超过其缴纳契税的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对在本市建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全市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自营自购的“线上+线下” 国内知名品牌产品网销平台, 经审核认定后,奖励2万元。

12、电商平台运营中物流配送由电商企业自行建设并自行免费配送的,同城配送按照配送件数予以1元/件的标准进行补助,西部乡镇村屯配送按照配送件数予以2元/件的标准进行补助,东部四乡镇村屯配送按照配送件数予以5元/件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电商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物流快递企业及其他合作方;同城是指同江市市区,包括西港、火车站、三江口辖区)

五、电商示范企业及网商自主品牌建设奖励政策

13、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4、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创办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或是重点示范企业并成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5、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网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六、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补助政策

16、外地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注册落地,政府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电脑,免费公租住房。享受《同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关于引进人才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以劳动合同认定为准)的同时,对引进的博士学位以上的高级电商人才(含博士)给予每月500元燃油补助。

17、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18、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吸纳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输送员工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给予等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年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19、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或有电商培训资质的市内其他企业团体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经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备案后,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标准补助,每家培训组织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0、组织电商企业、个人以及物流企业等组建同江市电子商务协会,政府每年给予协会10万元开办补助。

第三章 说 明

七、其他说明

21、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成立电子商务专项基金,所有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扶持资金都在此基金中列支。

22、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同江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23、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市同类奖补考核为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市级同类扶持政策。

24、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缴、追责。

25、本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度,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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